(2013)临法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文育与李阿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育,李阿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388号申请人李文育(曾用名李勇刚),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龙背镇太庄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李阿彤,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文育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9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11日向李阿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文育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法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01705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