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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君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张xx与王xx、王x、钟x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x,王x,钟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435号原告张xx(又名张满x),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区x镇君山x厂宿舍,身份证号:4306x。委托代理人邓贤平,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男,196x年1x月2x日出生,汉族,住x市x区x路,身份证号:4306x。被告王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区x路,身份证号:4306x。被告钟x,男,196x年1x月2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区x路x坡70号,身份证号:4306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王x、钟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xx、王x、钟x在银行账户的存款78822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2013)君民初字第4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王xx、王x、钟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8822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冻结了被告王xx在岳阳市创益拍卖有限公司的保证金600000元。同年11月22日,原告张xx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的申请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xx、王x、钟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8822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二、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王xx、王x、钟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2元,减半收取5841元,财产保全费4460元,共计10301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 判 长  黄天赤审 判 员  张文谦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伏敬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