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民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秀珍与太原锡和物资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珍,太原锡和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118号申请人张秀珍。被申请人太原锡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城街5号。法定代表人李芳。申请人张秀珍与被申请人太原锡和物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其账户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太原锡和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