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0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柳忠祥,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哲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昌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