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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小伟诉被告界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伟,界富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李小伟。被告界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伟诉被告界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伟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伟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伟负担。审判员  樊世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