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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支行与宁波市江东蝶宴餐饮有限公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支行,宁波市江东蝶宴餐饮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李宁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储江南,该员工。委托代理人:贺亮,该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蝶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张韵。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蝶宴餐饮有限公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37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