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行非审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大行非审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229号。机构代码00305048-4。法定代表人:段士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斌,该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2013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淮国土资罚字(2013)第2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事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2970.7平方米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17日向违法行为人淮南市珍宝粉煤灰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淮南市上窑林场送达淮国土资罚字(2013)第2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法律文书未满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淮国土资罚字(2013)第2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关 洪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穆伟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