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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与尚博纸品(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尚博纸品(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35号原告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季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镭,系该××员工。被告尚博纸品(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吴友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博纸品(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及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29元,由原告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