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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初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桂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桂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5491号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延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灿,系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桂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桂芝,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河南桂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的诉请已经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  海审判员 彭���审判员 毛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慧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