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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林燕与被申请人邓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林燕,邓韩飞,蔡岱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谢林燕。被执行人邓韩飞。被执行人蔡岱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双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邓韩飞、蔡岱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韩飞在2013年11月22日前返还申请人谢林燕借款400000元,并按15‰的月利率支付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期间的利息,责令被执行人蔡岱凌在其继承蔡昔初遗产的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邓韩飞、蔡岱凌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韩飞位于双峰玉盘小区12栋2单元201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双房权证(2009)字第18**号,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邓韩飞同意以被查封的房产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谢林燕的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谢林燕亦同意受让该查封的房产平抵销谢林燕欠其的借款本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韩飞所有的位于双峰玉盘小区12栋2单元201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双房权证(2009)字第18**号交付申请执行人谢林燕以抵偿邓韩飞所欠谢林燕的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原属邓韩飞所有的位于双峰玉盘小区12栋2单元201、房产证号为双房权证(2009)字第18**号的住房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谢林燕时起转移给谢林燕;二、申请执行人谢林燕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的费用由谢林燕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国强审 判 员  阎 平审 判 员  杜江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江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