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华与程页、邵奇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程页,邵奇,北京欧朋兰博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时代国际认证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034号原告:李华。委托代理人: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洁,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页。被告:邵奇。被告:北京欧朋兰博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1幢1单元12102室。负责人:宋永林,职务不详。第三人:陕西时代国际认证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小寨西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李志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程页、邵奇、北京欧朋兰博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第三人陕西时代国际认证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3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4220元。审 判 长 王伟代理审判员 朱华人民陪审员 高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芳打印:相丽华校对:卢帆2013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