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彦庆利与北京云居福缘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彦庆利,北京云居福缘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695号原告彦庆利,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丽丽(彦庆利之姐),女。被告北京云居福缘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蔡家口村一区793号。法定代表人张献伟,总经理。原告彦庆利与被告北京云居福缘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居福缘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金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彦庆利的委托代理人杨丽丽���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居福缘开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彦庆利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4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房山区XX镇XX村的XX公寓X区XX号房屋一套,房款总计14万元,定于2011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付清全款,但被告至今未能交房。签订合同时被告告知原告该房屋为大产权,但后来原告得知该房屋并不能取得房屋产权,系小产权房。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4万元;3.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2010年4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云居福缘开发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0日,彦庆利与云居福缘开发公司���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合同约定彦庆利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X镇XX村的XX公寓X区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35.6平方米,房屋总价为14万元。云居福缘开发公司应当在2011年5月30日前向彦庆利交付房屋。合同附加条款约定:如果该房屋所占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性质,该业主必须在原价位上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实际需要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如该业主在接到补款通知15日之内不履行补款义务,将按自愿退房处理。该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彦庆利支付了全部房款14万元。云居福缘开发公司至今未能向原告交付房屋。另查,上述涉案房屋系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开发的项目,云居福缘开发公司预售的XX房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原告不是北京市房山区XX镇XX村的农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房认购合同》、购房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中详细约定了双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享有的相关权利和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虽然合同名称为《商品房认购合同》,但实际应属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不是北京市房山区XX镇XX村的农民,故不能购买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被告云居福缘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原告彦庆利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及农村房屋买卖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造成该《商品房认购合同》无效,云居福缘开发公司存在过错,故彦庆利要求云居福缘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云居福缘开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彦庆利与被告北京云居福缘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二○一○年四月十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无效。二、被告北京云居福缘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彦庆利购房款十四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二○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云居福缘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金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