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执字第130号申请人何印青等人与被执行人唐才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印青,何仰七,唐才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何印青,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何仰七,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唐才福,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印青、何仰七与被执行人唐才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才福无财产可提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凯审判员 黄火旺审判员 黄德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如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