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解苏玲与何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苏玲,何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871号原告:解苏玲。委托代理人:王超。委托代理人:鲍青。被告:何秉。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苏玲诉被告何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826元,由原告解苏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辰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