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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743号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海苗。委托代理人:斯鑫。被告:XX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XX英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