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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富花与黄学文、黄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花,黄学文,黄爱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商初字第739号原告李富花。被告黄学文。被告黄爱花。原告李富花与被告黄学文、黄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富花、被告黄爱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学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判。原告李富花诉称:我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2011年2月8日,被告黄学文因承包工程急需用钱,二被告向我借款80000元,并签署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期为:2011年2月8日至2011年2月18日,未约定利息。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至今未还款。2013年2月4日,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未交纳诉讼费而撤诉。经我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5.5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李富花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黄学文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爱花答辩称:借款是用于被告黄学文赌博输掉,我没有文化,对借款也不知情,借钱是要还的,我现在也没有能力归还。被告黄爱花为证明主张的抗辩成立,向本院提供更楼街道骆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本案借款与我无关。本院向被告黄学文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其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材料,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黄爱花质证后无异议。经审查,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李富花质证后认为被告黄学文借款用途是用于承包工程,不是用于赌博的。本院认为该证据缺少出具人的签名,且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用于赌博,故本院不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黄学文与黄爱花系夫妻。2011年2月8日,被告黄学文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1年2月18日前归还。后经原告索款无果,遂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被告黄学文向原告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现被告黄学文未按约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债务虽系被告黄学文个人所负,但是该债务发生在被告黄学文、黄爱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被告黄爱花提出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抗辩,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债务推定为被告黄学文、黄爱花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所主张的利率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不作调整,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学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学文、黄爱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富花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56%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70元,由被告黄学文、黄爱花共同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汪 晖人民陪审员  郑立英人民陪审员  许盼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蓝徐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