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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3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卫学与李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学,李冬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初字第3757号原告陈卫学。委托代理人霍振林,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海。原告陈卫学与被告李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兰景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霍振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冬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卫学诉称,2013年2月25日,被告李冬海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迟迟未付。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0000元。被告李冬海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卫学主张被告李冬海向其借款110000元,就此,原告提交了署名为“李冬海”,落款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今借现金110000元(壹拾壹万元整)”。本院认为,原告陈卫学持有署名为“李冬海”的欠款凭证向本院起诉,被告李冬海未出庭提出反驳意见,本院应推定该欠款凭证系被告所书写。欠款凭证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1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1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冬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卫学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李冬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景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