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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56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重庆展正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正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天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5698-1号原告重庆展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尹美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锋,男,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天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汤暮蝉。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展正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天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展正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展正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展正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8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由重庆展正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