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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叶国民与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2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民,王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叶国民,男,生于1966年6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向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5日,汉族。原告叶国民诉讼被告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4日审结,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2)盐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已生效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向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XX帐户内的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日期: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5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