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蓝田县小寨天石水泥厂与陈忠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二初字第00146号原告蓝田县小寨天石水泥厂。住所地:蓝田县小寨镇小寨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岐,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闫昆,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忠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小寨天石水泥厂与被告陈忠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小寨天石水泥厂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小寨天石水泥厂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小寨天石水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蓝田县小寨天石水泥厂负担。审判员 牛富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文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