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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2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847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曾用名王某乙)。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被告不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对孩子也不尽抚养义务,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11年7月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3、债务4万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其为上门女婿,其尽到了照顾、赡养原告父母的义务。从今年9月,其到华南城当保安后,因上班时间的原因,其在后院住,原告在前院住,由于原告不愿与自己沟通,造成了家庭矛盾,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7月某甲日登记结婚,被告为上门女婿,婚后在原告家共同生活。1994年7月某甲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某,1998年8月某甲日又生育一子,取名陈某某。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近五、六年来,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发生矛盾,事后又未能及时沟通,致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现原告诉来本院。庭审中,被告表示其愿意承担孩子的费用,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理应互敬互爱。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原、被告目前的状况,尚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均应互相珍惜,原告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被告亦应增强对家庭的责任感,通过积极的努力,化解与原告的矛盾,共建和谐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另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