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三运与时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运,时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王三运,男,汉族,退休干部。被告时西安,男,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运与被告时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三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三运已交纳,应退费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王三运承担。审 判 长 田晓林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人民陪审员 袁开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