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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三运与时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运,时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王三运,男,汉族,退休干部。被告时西安,男,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运与被告时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三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三运已交纳,应退费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王三运承担。审 判 长  田晓林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人民陪审员  袁开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