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羊民初字第3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成都文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远方,成都文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林业(园林)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3928号原告郭远方。委托代理人王钧瑶,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文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宽巷子8附2号。法定代表人柴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林涧,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三段196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肖衍光,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林业(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95号。法定代表人欧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雷登贵。原告郭远方与被告成都文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简称青羊区城管局)、被告成都市林业(园林)管理局(简称成都市林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蔡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远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钧瑶,被告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林涧,被告青羊区城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肖衍光,被告成都市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雷登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远方诉称,2013年7月18日,原告郭远方在途经成都市井巷子街时,街边一颗大树树枝突然发生断裂,郭远方躲避不及,被树枝砸中受伤,后送至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现已花费五万多元医疗费用,医院已通知原告交清拖欠的医疗费用。原告家庭生活困难,现已面临停药的局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13年9月24日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辩称,1.造成原告受伤的树木并非被告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所有,亦不属于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范围;2.事故系由恶劣天气造成,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3.对“宽窄巷子”相邻区域进行整体风貌整治是政府要求,进行风貌整治的区域并非都属于文旅资产公司的管理范围;4.青羊区城管局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着事实管理;5.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青羊区城管局辩称,1.事故系由天气原因造成,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2.事故发生地宽窄巷子景区的管理是全权授权给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了的,发生事故的树木已围进了宽窄巷子街区里,应该由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关责任。被告成都市林业局辩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生事故地区不属于成都市林业局管辖范围,成都市林业局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日,宽窄巷子历史文化保护区(简称宽窄巷子保护区)开街。业主为成都少城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少城公司)。2008年5月5日,少城公司授权被告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全权负责对宽窄巷子保护区进行招商、运营和后期经营管理。2010年12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成办函(2010)309号文件—《关于同意命名宽窄巷子历史文化保护区等17条街区为成都市特色商业街的通知》,该文件载明宽窄巷子特色街区包括宽巷子、窄巷子、井巷子三条街道。2013年7月18日12时许,原告郭远方途经成都市井巷子街距下同仁路出口约20米处时被路旁林木折断砸伤。事故发生后,郭远方被送往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损伤为右下肢骨折。2013年8月13日,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书,载明原告入院后于2013年7月18日行“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右后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13年7月30日行“胸8压缩性骨折闭合复位,经皮胸7、9椎弓根内固定术”,术后恢复尚可,目前仍在院接受治疗,建议后期加强康复锻炼,注意休息。截止2013年9月24日,郭远方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共计住院治疗69天,产生医疗费114195.32元。另查明,1.成青府办[2009]94号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羊区特色街区发展规划(2009—2015)》的通知载明,规划中对宽窄巷子保护区特色街区的范围表述为“宽窄巷子历史文化保护区由宽巷子、窄巷子和井巷子三条平行排列的老式街道及其之间的四合院落组成”。2.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在管理宽窄巷子保护区期间,对宽巷子、窄巷子、井巷子三条街道从东至西全部纳入特色街区打造范围。庭审中,被告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还出示了宽窄巷子特色街区《总平面图》,证明折断林木位于宽窄巷子保护区红线规划区域外。上述事实有委托授权书、文件、通知、病情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门诊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郭远方因林木折断所致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应当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折断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主张折断林木位于景区红线规划区域外,并非被告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所有,亦不属于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范围,被告青羊区城管局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着事实管理,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不应当承担对原告郭远方的侵权责任。被告青羊区城管局认为宽窄巷子景区的管理是由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全权负责,发生事故的树木属于宽窄巷子保护区,应该由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基于被告的主张,本院认为宽窄巷子保护区作为成都市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由宽巷子、窄巷子、井巷子三条平行排列的老式街道及其之间的四合院落组成。折断林木位于井巷子街,虽位于保护区红线规划区域外,但是根据《成都市特色商业街区精品建设工作方案》,井巷子街被整体纳入宽窄巷子保护区进行统一打造和建设。该保护区自2008年5月5日至今,由业主少城公司全权授权被告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招商、运营和后期经营管理。被告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在后期经营管理过程中也将宽巷子、窄巷子、井巷子三条街道从东至西全部纳入特色街区打造范围。因此,被告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宽窄巷子保护区的管理人,其对保护区的实际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护区红线规划区域。同时,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折断林木所属街道是由被告青羊区城管局在进行管理。故其关于折断林木位于景区红线规划区域外,并非其所有,亦不属于其管理,事故发生区域由青羊区城管局进行事实管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宽窄巷子保护区的管理人应当对宽窄巷子保护区所属街道两旁林木尽到合理管护义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状态。而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已尽到合理管护义务,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之规定,被告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原告郭远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还主张林木折断是因为恶劣天气导致,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本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成都夏季属大风多雨季节,林木遇风雨易折断不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被告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导致原告受伤的林木折断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或者原告郭远方的过错造成,被告成都文旅资产管理公司对原告郭远方因其管理区域内林木折断所致伤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作为林木管理人应当对原告郭远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原告郭远方未举证证明被告青羊区城管局和被告成都市林业局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对原告郭远方主张的被告青羊区城管局和被告成都市林业局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郭远方因此次受伤截止2013年9月24日的医疗费损失,根据医疗费报销票据本院认定为114195.3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文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郭远方一次性支付114195.32元;二、驳回郭远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成都文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