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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行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栾桂芳与葛伦钰、吴艳荣、凌潇丽、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街道办事处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潇丽,栾桂芳,葛伦钰,吴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玄行诉初字第4号起诉人凌潇丽,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起诉人栾桂芳,女,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起诉人葛伦钰,男,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起诉人吴艳荣,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收到凌潇丽、栾桂芳、葛伦钰、吴艳荣起诉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玄武湖街道)的行政起诉状。凌潇丽等人诉称,2013年6月21日上午9时左右,玄武湖街道的城管人员在未着制服、未佩带执法证件,在事前未通知业主、未履行任何执法程序的情况下,将本市花园路70号小区6幢业主土地使用范围内的安全护栏强行拆除,致使业主部分财物遭到了损坏。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玄武湖街道的行政行为违法,退回被侵占的财物,并恢复原6栋安装的安全护栏。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凌潇丽等起诉人所诉行为并非玄武湖街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凌潇丽等起诉人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凌潇丽、栾桂芳、葛伦钰、吴艳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 辉审 判 员  李 青审 判 员  张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赵五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