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安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无为县四惠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安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无为县四惠大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81号原告:安徽省安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怀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子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开元,董事长被告:无为县四惠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王松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丹,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安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及被告无为县四惠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安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安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安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安徽省安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春审 判 员  孙 琴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