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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恢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郭达与张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达,张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恢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郭达,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峰,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达与被执行人张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张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03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未民张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窦婵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