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执民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玉环开元塑胶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开元塑胶有限公司,浙江乾大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民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开元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道岳。被执行人:浙江乾大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甬海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一、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乾大进出口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8752.62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乾大进出口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2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乾大进出口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美元的冻结。四、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乾大进出口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80000元。五、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乾大进出口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美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宓琼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唐雨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