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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崔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耀辉,曲阳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戚德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永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