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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佃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佃锋,王佃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589号申请执行人王佃锋。被执行人王佃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佃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佃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2013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王佃锋向本院递交了扣留被执行人王佃真银行存款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佃真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