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9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尹晓峰与何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晓峰,何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30-2号申请执行人尹晓峰,男,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何海霞,女,汉族,现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尹晓峰与何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海霞在平阴县交通运输局发放的工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1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69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 亭审判员 董广荣代理审��员董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恩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