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民(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朱云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朱云标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闸民(行)初字第130号原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必华。委托代理人朱仲良。委托代理人李剑锋。被告朱云标。委托代理人朱捷。原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诉被告朱云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淳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仲良、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闸北房管局诉称,上海市闸北区临山路XXX弄XXX号前楼、后楼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被列入沪闸府房征(2013)001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2013年5月5日,原、被告就系争房屋达成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系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应于协议生效后15日内搬离原址。截至2013年6月30日,该地块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已达85%,原、被告所签系争征收补偿协议生效。被告依约应于2013年7月15日前搬离系争房。但是,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履行搬迁义务。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云标户迁出临山路XXX弄XXX号。被告朱云标辩称,征收工作人员告知被告,签订系争征收补偿协议只是走一个流程,如果被告事后对协议内容有异议,该协议随时可以解除。被告是老年人,与社会接触较少,在此情况下遂签订了该协议。另,被告家庭居住困难,协议约定的三套安置房无法满足被告家庭的需要。该协议还约定被告需支付60余万元的房屋差价款,而被告家庭实际无力承担该款。据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房屋类型为旧里,建筑面积为25.72平方米,承租人为被告。系争房屋在册户籍登记为1户5人,即被告、朱祺、陶洁、朱懿君、朱捷。2013年2月20日,原告依据沪闸府房征(2013)00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系争房屋进行征收。同年5月5日,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系争房屋为被征收房屋,该房屋经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其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3139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为24333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基地价格补贴系数为0.3,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认定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的折算单价为12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计XXXXXXX.24元,其中评估价格为500675.808元、套型面积补贴为364995元、价格补贴为187753.428元;乙方符��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为在册户籍人口5人,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266575.76元;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乙方产权调换房屋3套即永高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XXX室,三套房屋总价值为XXXXXXX.14元;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差价由乙方支付;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1000元、设备移装费2500元、协议签约奖10万元、早签多得益奖励2万元、被拆面积奖励费51440元、无未经登记建筑奖励5万元、异地安置房购房补贴5万元、装潢补贴7716元共计282656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按时搬迁;协议生效、乙方搬离原址60日内,甲乙双方结算差价,乙方须支付甲方655116.14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本地块适用征询制,在规定的签约期内(含签约附加期),经征收部门认定后,房屋征��决定范围内签约率达到85%,本协议生效。同日,被告还出具承诺书给原告,承诺于办理首套产权调换房屋入户手续前一次性付清差价款655116.14元。经公示,2013年6月8日,系争房屋所在旧改征收地块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已达85%以上,已签约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被告至今未迁出系争房屋。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征收决定、户籍资料、房管资料摘录、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示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明。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所述征收工作人员曾告知其系争征收补偿协议可随时解除一节不实;签约前,被告曾找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仲良协商,表示若被告户可获得三套房屋就同意签约,征收组考虑到被告户实际情况同意了被告的要求;签约当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也在场,被告不仅签订了系争征收补偿协议��承诺书,还签订了安置房预约单;被告对需支付60余万元差价款也是清楚的,原告代理人已告知被告还另有过渡费等费用,故实际仅需支付50多万元即可;被告虽然年迈,但思路清楚,该协议系被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现不愿履行协议系因儿子朱捷对协议不满。本院认为,原告系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对系争房屋实施征收。被告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有权与原告签订系争征收补偿协议。从该征收协议的安置补偿方案来看,原告已依据相关的法规、政策、按照系争房屋的面积对该被征收户进行了整体安置补偿。系争征收补偿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被告认为,被告是在征收工作人员承诺自己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签订系争协议,但除其本人陈述外,未能就此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截止到2013年6月8日,系争地块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已达85%以上,系争征收补偿协议已符合生效条件。被告理应依约于协议生效后7日内搬离原址。被告至今仍未搬离,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云标(含共同居住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上海市闸北区临山路XXX弄XXX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朱云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嘉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