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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4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单既堂与曹凤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既堂,曹凤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4019号原告单既堂,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斌,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被告曹凤麟,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原告单既堂与被告曹凤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斌、被告曹凤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曹凤麟于2012年5月2日向原告单既堂借款100000元,有借款条及借款合同为证,约定2012年8月2日偿还,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月息2分,原告在借款时已预先扣除三个月的利息6000元,并且我已按约定还息至2012年11月2日,但原告没给我打收到条。于2013年夏天我又偿还原告2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2年8月2日止,被告曹凤麟在借款方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将现金100000元交付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款借据借款日期:2012年5月2日借款人曹凤麟(盖章)人民币大写拾万圆100000.00借款时间2012.5.2还款时间2012.8.2借款人曹凤麟(盖章)日期: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8月2日”。原告陈述借款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被告对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利息2分无异议。称原告在出借时已预先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6000元,并且被告还按约定还息至2012年11月2日。原告否认预先扣除三个月的利息6000元及被告按约定还息至2012年11月2日的事实,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还查明,2013年夏天,被告曹凤麟给付原告单既堂28000元,其中包括被告介绍二个学员到原告处学驾驶代为缴纳的报名费每个学员2200元,共计4400元。原、被告双方对该28000元中包含报名费4400元无异议。原告陈述该28000元中还包括被告曾承诺给原告的妻侄介绍工作从原告处拿走2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未兑现承诺,该2000元应返还。被告称也给原告介绍了但未办成,2000元未退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曹凤麟向原告单既堂借款,有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予以保护。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利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辩称原告在出借时已预先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6000元,并且已按约定还息至2012年11月2日,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应支持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按月利息2分自借款之日即2012年5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已给付的28000元,扣除报名费4400元,剩余23600元。按法律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先利息后主债务的顺序偿还。故剩余的23600元应先与借款利息予以折抵后再与借款本金折抵。根据查明的事实,23600元不足以折抵利息,被告还尚欠利息损失,原告请求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给原告妻侄介绍工作从原告处拿走的2000元,属另外的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凤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单既堂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曹凤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单既堂利息(本金100000元自2012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与已给付的23600元予以折抵后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