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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亓靖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亓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17号罪犯亓靖,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亓靖犯贩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8日显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493号刑事裁定,对改罪犯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期执行至2014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亓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系病犯)本院认为,罪犯亓靖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亓靖准予减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爻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