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许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云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方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健、姜小明。上诉人许云霞为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商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曹健及姜小明到庭应诉,上诉人许云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云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云霞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商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许云霞负担。上诉人许云霞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