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振才、贾联子与被告柏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才,贾联子,柏乡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初字第20号原告魏振才,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原告贾联子,女,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被告柏乡县国土资源局,住址柏乡县。法定代表人郝顺国,男,该局局长。原告魏振才、贾联子不服被告柏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2013年10月28日受理案件后,于2013年11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魏振才、贾联子诉称,原告依法持有冀(柏)字第408317号宅基地一片,因与东北鲁村村委会发生纠纷,2003年柏乡县人民政府作出柏政撤字(2003)1号决定,撤销原告第408317号宅基地使用证。原告对此不服,依法提出行政诉讼,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依法作出(2011)冀行再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柏乡县人民政府的(2003)1号决定,把第408317号宅基地使用权归还给了原告。在该行政诉讼期间,东北鲁村委会违法把原告的宅基地出卖给西北鲁村董西法建房,后又谎称是东北鲁村委会建计划生育办公室,长期非法占用原告的宅基地。从2012年3月起,原告根据《土管法》第76条规定,多次申请被告责令东北鲁村村委会依法退还非法占用原告的宅基地,拆除违法建筑。但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于是原告向柏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13年5月21日,柏乡县人民法院给原告复印了被告提交的土地违法案件柏国土资源罚字(200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以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借口拒绝给原告立案。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200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意违反、规避《土管法》第76条规定的重要内容,侵犯了原告对第408317号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且“决定”没收非法建筑不当,故应依法撤销,重新依法作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非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理由如下:一、东北鲁村村委会和董西法未经任何审批,在原告第408317号宅基地土地上建设房屋,实属非法占地。根据《土管法》第76条规定,应当首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然而,被告作出的(200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故意违反、规避第76条这一重要规定内容,没有依法作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决定,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二、东北鲁村村委会和董西法的非法建筑是占用原告的第408317号宅基地土地,原告持有合法的第408317号宅基地使用证,对该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权。被告没有依法作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非法建筑”的决定,就侵犯了原告对第408317号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三、如果东北鲁村村委会和董西法的非法建筑是占用国有土地,被告作出的没收非法建筑的决定是合法的。但本案东北鲁村村委会和董西法的非法建筑占用的是原告合法的宅基地土地,是对原告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侵犯。被告作出的没收非法建筑决定,自己又不及时拆除非法建筑,侵犯了原告对第408317号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所以被告决定没收非法建筑不当,应当依法变更为拆除非法建筑。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原告应该是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魏振才、贾联子要求撤销的被告柏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柏国土资源罚字(2007)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是柏乡县东北鲁村委会,而不是二原告;处罚内容为“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二原告诉称及提交的证据证明,该处罚决定书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均为他人所建,不是二原告财产,因此,被告柏乡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侵犯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魏振才、贾联子二人无原告诉讼的主体资格,应当驳回二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振才、贾联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迎博审 判 员 李新房人民陪审员 解增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晋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