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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创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沈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沈璐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1832号原告创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孟繁锋,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璐。本院受理原告创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洁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本案是公司内部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人员在公司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纠纷所致,因公司运行产生的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的诉讼管辖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上海市徐汇区复兴中路XXX弄XXX号,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沈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成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