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江商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杭州海皇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皇饲料开发有限公司,张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467号原告杭州海皇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浩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学。被告张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皇饲料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皇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皇饲料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海皇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19元,合计人民币442元,由原告杭州海皇饲料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