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4459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相入亮。被告欧某,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相入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6年春天,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于2006年11月16日(农历)举行婚礼。2007年3月15日生长子欧小甲,2009年6月19日生次子欧小丙,并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琐事发生吵闹,并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无法继续与其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欧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欧某于2006年在外打工相识,于2006年11月16日(农历)举行婚礼。2007年3月15日生长子欧小甲,2009年6月19日生次子欧小丙,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离开被告家,至今未回。并于2013年9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结婚登记证明等在卷为凭,已经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初期感情尚好,生育二子,目前子女年龄尚小。后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使婚姻合法化,也同时认证双方对婚姻的认同。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为琐事争吵也属正常,不能因为发生矛盾就草率离婚。只要原、被告能够慎重对待婚姻,多一些沟通和理解,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欧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欧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