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卢德知与陈江、陈菊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德知,陈江,陈菊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520号原告卢德知,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昭鸿,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江,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菊花,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德知与被告陈江、陈菊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德知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德知以被告陈菊花欲与原告庭外协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行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38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3969元,由原告卢德知负担。审 判 长 蔡宗场代理审判员 高燕玲人民陪审员 黄淑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丽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