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彭爱芳与段功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爱芳,段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彭爱芳,农民。被执行人段功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水市人民法院(2010)广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段功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功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彭爱芳财产分割费100000元,但被执行人段功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段功军在本市陈巷镇平洑大道22号有自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段功军所有的位于广水市陈巷镇平洑大道22号的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段功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双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