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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波与陕西金泓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陕西金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826号原告:王波,男,汉族。被告:陕西金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大厦B703室。法定代表人:梁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翔,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陕西金泓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后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叡婕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人民陪审员  徐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祁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