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5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北京广乐聚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圣嘉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5245号原告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614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宏乐,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奂良,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新区104国道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谈,男,1986年2月1日出生,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兴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其没有与原告签订过《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原告提供的上述材料中加盖的印章不是其公司的印章,运输单上的签字人员也不是其公司人员,双方不存在管辖的约定,故贵院受理本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移送至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提供的《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中加盖的印章进行鉴定,经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中加盖的印章与被告备案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对《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未加盖被告的印章,故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书面买卖合同。根据“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阚连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