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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横商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东尧与陈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东尧,陈聪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横商初字第859号原告:叶东尧。被告:陈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东尧与被告陈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东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东尧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韦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