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商初字第0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琼派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琼派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613号原告苏州琼派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南路165号1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刘航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庆芳、徐燕,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庙前山路45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生,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琼派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琼派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琼派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03元,由原告苏州琼派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辛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