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某、黄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88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3年6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2012年8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陈某、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戚继光路15号前空地开设赌场,以“拔二张”的形式赌博,聚集了黄秀龙、王菊芳、周才江等人参与赌博,并雇佣被告人黄某为赌场望风。6月3日,公安民警在赌场抓获被告人陈某、黄某,期间,赌场非法获利30000元,黄某参与望风15日,个人所得2000元。在审理中,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黄秀龙、王菊芳、周才江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陈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六月四日起至二O一四年一月三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陶厘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九条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