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32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冯某某,女,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王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赵 妍代理审判员 殷 瑞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