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程希传与刘彬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希传,刘彬,叶长年,刘玉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85号原告:程希传,男,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戴文祥,安徽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彬,男,汉族,住霍山县。被告:叶长年,女。被告:刘玉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希传诉被告刘彬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希传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希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希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家胜审 判 员  张德智人民陪审员  周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成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