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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讲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95-1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该社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陈讲明,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滑集镇张庄行政村段庄28号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讲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陈讲明于2013年7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2567.91元。临泉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讲明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临执字第0059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讲明银行存款997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讲明在外地打工,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二初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庆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