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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朱小华与刘连栋,季灿宏,任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华,任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498号原告朱小华。委托代理人刘小宏。被告任爱芬。委托代理人暨被告季灿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华与被告季灿宏、任爱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盈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