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商初字第375号-3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支行与被告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支行,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375号-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支行(下称建行中山支行),住所在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9号。负责人刘宏伟,建行中山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宁华,建行中山支行职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建松,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职工。被告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驰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法定代表人李仁美。被告南京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立信投资公司),住所地在本市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马捷。被告马捷,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行中山支行诉被告华驰公司、立信投资公司、马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焱 来源:百度“”